为鼓励、规范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加强社会实践管理,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学分制教学培养方案总则》关于实践教育课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社会实践的形式
⒈社会服务类实践活动(含: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街道社区公益服务、重大涉外活动志愿者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⒉自主创业类实践活动;
⒊竞技竞赛类实践活动(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以上各类赛事并获奖的学生实践活动);
⒋寒暑假实践活动(含:各类寒、暑假社会实践项目、除毕业实习外的实习见习类实践活动)。
二、社会实践的学分及时间
⒈学分:3学分;
⒉时间:社会实践安排在第一至第六学期进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时间累计需达到八周,即320学时(专科学生累计需达到六周,即240学时;专升本学生累计需达到四周,即160学时)。
三、社会实践的考核及学分认定
⒈社会实践的管理部门为学生处,校团委负责组织,各学院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⒉学生每次参加各种类型的社会实践后,由学生本人和接受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的有关单位填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社会实践记录册》(以下简称《社会实践记录册》)。
⒊各学院团委等相关部门对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进行指导、帮助和督促,并于每学期开学初收集、检查学生的《社会实践记录册》,统计学生的社会实践学时数等。
⒋第七学期开学初,学生累计完成相应的社会实践学时后,结合本人实际和体会撰写社会实践总结报告一篇(题目自定,字数不少于3000字),与《社会实践记录册》一起上交所在学院团委。
⒌各学院团委负责评阅本学院学生的社会实践总结报告,汇总每名学生的实践学时总数,综合评定学生社会实践考核成绩,并将“社会实践学时汇总表”和“成绩登记表”交校团委。
⒍校团委对各学院团委上报的“社会实践学时汇总表”和“成绩登记表”进行汇总、审核,并报教务处。
⒎社会实践的考核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学分绩点分别记为3和0。
⒏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考核成绩经教务处认定后,即可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
⒐学生的社会实践总结报告与《社会实践记录册》由各学院团委负责归档备查。
四、附则
⒈本暂行办法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13级起施行。
⒉本暂行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和团委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七月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