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9-15浏览次数:49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开展“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旨在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主动学习、自主实践和勇于创新的能力和创业意识。为保证我校“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高校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可行、实施条件有保障的项目。

第三条通过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的实施,探索多样化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长效机制,带动全校学生研究型学习和自主性研究的开展,形成良好的校园创新创业文化氛围,使我校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得到持续增强,人才培养质量得到提高。

 

第二章申报立项

第四条立项原则:坚持可行性、创新性和实用性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课题实效,充分利用各类实验室设施和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开展项目研究。

第五条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依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

第六条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七条申报立项条件。立项资助对象是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善于思考,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基本素质和潜能的在校1-3年级本科生;项目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跨专业、跨年级、跨院校联合申报;申请人一次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自行联系导师,导师原则上应是我校在职教师,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科研经验,每位老师至多只能指导2个项目;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负责全过程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为学生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工作场地和实验设备,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

第八条申报流程

1.申报时间。项目申报工作一般于每年9-10月启动,由教务处负责申报的组织工作。

2.学生申请。学生填写《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立项申请表》并交到所在学院。

3.学院初审。各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后,汇总上报教务处。

4.学校评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专家组评审的项目予以立项,向全校公布并报市教委备案。

5.项目建设时间一般为1年。

第九条评审标准

依照立项原则与范围,专家组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能否立项和资助:

1.以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为目的,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学生个人或团队自主选题,自主设计方案,自主完成项目计划,取得相应成果;

2.选题的目的、意义和设计思路明确;

3.研究内容具有创新之处和特色以及预期目标实现的现实可行性;

4.设备、人员及经费等条件能够保证项目完成。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中期检查与交流

学校、学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必要时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的项目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暂停使用经费直至终止项目。

学校、学院可不定期组织参加项目的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并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开展经验交流。

第十一条项目变更

1.项目负责人变更。学生因故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变更。

2.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

3.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4.结题时间延期。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因故需要延期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延期结题的项目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十二条经费管理与使用

1.经批准立项的“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将获得一定的经费资助。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资料费、调研费、实验费、会议费,以及购买实验耗材等开支。由财务处和教务处统一规划管理,专款专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学生经费支出要指导教师签字和教务处审核后,持项目经费本到财务处报销。

2.项目经费分三期下达:项目立项后,拨付项目经费的4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20%,结题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40%。

3.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

4.凡无故延期或执行不力且无改进措施的项目,学校将停止经费资助直至终止项目。

第十三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采取合理的指导方式,充分体现学生的自主性,使学生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分析论证,自主制定设计方案、计算或实验,自主分析总结,接受以上诸方面独立工作能力的训练,增长研究和实验能力。

第十四条学生发表论文或相关建设成果时,必须标注:本项目受“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资助。

 

第四章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学校聘请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专家组组长由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教师担任,成员不少于3人,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回避。

第十六条工作内容与程序:

1.验收材料提交。填写和提交《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结题表》、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项目成果实物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等。

(1)创新训练项目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撰写一份研究报告,全面阐述项目实施情况及成果;创业训练项目或创业实践项目需撰写一份创业报告,全面分析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投入产出和成本效益评价;创业实践项目需达到一定经营规模且能够实现可持续的实体运营。

(2)验收成果展示展板。学生须制作一块展板以展示项目建设成果,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成员和指导教师简介、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重要建设成果等。

(3)学生提交的文字材料应有指导教师签署的审阅意见。对于探索性的研究项目,允许失败(由于态度不认真或工作不负责而造成的失败除外),对于失败项目应在总结报告中对失败的原因做出认真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2.验收材料审阅。专家组对结题验收材料进行审阅,重点审查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及综合训练的情况,考察学生完成课题过程中的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情况,考察学生完成课题过程中的工作量等。学院将各项目的验收材料审阅结果汇总报教务处。

3.形成评审意见:根据项目建设情况,专家组给出项目验收结果意见。验收结果分为优秀、通过和不通过三档。

第十七条学校在结题验收后做好项目总结和研究成果汇集工作,并组织成果展示与交流。

第十八条无故不参加结题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学校将停止经费资助并取消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学生学分评定及教师工作量考核

第十九条项目结题验收后,学生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1学分),计入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对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由学生(第一作者)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可替代学生(第一作者)的毕业论文(设计),并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条对认真履行指导工作的教师,学校参照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标准计算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指导教师的指导成果可申报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成效突出的项目,对指导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四年七月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