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7-28浏览次数:224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

创新创业学分指学校对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取得的优秀成果进行认定给予的学分。

创新创业成果的认定范围包括:

⑴科研创新成果

⑵学科竞赛获奖

⑶实践训练成果

⑷经认定的其他成果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见表1。

表1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项目类别

等级或内容

学分

认定依据

科研

创新

论文

著作

学校指定的C级及以上刊物

4

有正式刊号的学术类刊物,提供刊物封面、目录和文章正文复印件,期刊级别按学校期刊定级标准确定。

其他公开发表论文、著作

2

发明

专利

取得发明专利

4

以证书、证明为准。

获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4

学术

报告

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

4

学术会议邀请函、会议论文集封面、目录和文章正文复印件。

学科竞赛

国际级

4

以获奖证书或举办单位文件为准

国家级

4

市级

4

校级

2

创业训练和实践

国家级

4

由创业学院或教务处认定

市级

4

校级

2

 

二、学分认定流程

学生申请。每学期第三周前,学生填写《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表》,交所在学院。

部门审核。每学期第六周前,学院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成果给予认定,填写《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汇总表》,并交教务处。

学分认定。教务处对学院提交的材料审定后,按创新创业学分计入相应的课程模块,绩点计为3.7。

⑴创新创业学分计为个性拓展课中的“创新创业拓展”学分。

⑵创新创业学分还可计为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或个性拓展选修课学分,累计不得超过4学分。

⑶同一成果不得重复认定。

 

三、附则

本办法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年7月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