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贸大办〔2017〕198号
为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遵循教学规律,合理编排课程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必修课排课制度
⒈教务处严格根据各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安排必修课,各专业的必修课名称、学分、开课学期必须与教学计划保持一致,在两个学期之间滚动开设的必修课由教务处确定开课学期。
⒉必修课的上课时间和教师由教务处与开课部门协商排定,同一门必修课如有两个以上的开课时间段和上课教师,由教务处在修读学生中随机分配。
二、选修课排课制度
按照不同的课程类型,选修课的排课方式分为两种:
⒈自下而上排课:对于通识教育选修课、职业生涯设计课程和跨校选修课等类型的选修课,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确定选修课的总体任务和要求,由教学部门确定具体的开设课程并报教务处。
⒉自上而下排课:对于专业选修课、学科基础选修课和个性拓展选修课等类型的选修课,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中所列的选修课安排具体课程。
三、排课规模
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专业层次的不同,必修课实行不同的教学规模。
⑴外语类课程的教学规模为30—80人。
⑵专业类课程的教学规模为60—80人。
⑶通识教育课的教学规模为90人以上。
⑷仿真模拟训练课根据各自的课程特点和教室资源而定。
⒉必修课和选修课分别开设教学班。
⒊选修课的教学规模根据课程特点、预选人数、教室资源、师资情况而定。
四、开课时间的安排原则
⒈教务处根据“以学生为本、分布均衡、搭配科学”的原则安排课程的开课时间,尽量保证学生课表的科学性、合理性。
⒉教学部门可与教务处协商调整开课时间,但不受理教师直接向教务处提出的调整开课时间的要求。
⒊必修课原则上安排在周一至周五的第1-8节,其中周五下午为学校教研活动时间,原则上不排课;辅修课安排在周一、周三、周五和周日的第9-12节;选修课原则上安排在周一至周四的第9-12节,如教室资源允许,少量选修课可安排在周一至周四的第1-8节和周五的第1-4节。
⒋周课时数等于或超过4课时的课程应间隔安排上课时间。
⒌为了充分利用教室资源,每周3课时以上(包括3课时)的课程可以按照“2课时(每周)+2课时(单周或双周)”的方式安排上课时间。
⒍毕业班学生第七学期的课程集中安排在前十五周。
⒎教师每天承担的教学课时量原则上以6课时为最高限度。
五、排课流程
除新生第一学期的排课在正式上课的前两周内进行外,其他学生每学期的排课均于上一学期进行,主要流程如下:
⒈开学前1周,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制订各年级下学期的教学任务书,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辅修课的课程名称、学分、修读专业及人数。
⒉第1-2周,教务处向各教学部门下发第一轮教学任务书,各教学部门核对和填报开班规模及单独开班专业,并返回教务处。如教学部门对下学期课程的教学计划进行调整,须填写《教学计划内容调整申请书》,与第一轮教学任务书一起反馈。
⒊第3-6周,教务处根据各教学部门填报的开班规模安排上课时间。
⒋第7-9周,教务处向各教学部门下发第二轮教学任务书,各教学部门根据上课时间安排教师,提出教室要求、课程内上机时间和机房软件要求,并返回教务处。
⒌如任课教师申报新开课程,须填写《新开课程申请表》,并附上教学方案、教学大纲及其他相关材料,与第二轮教学任务书一起反馈。
⒍第10周,教务处根据上课时间、教室要求、机房要求安排上课教室、机房和学生的必修课表。
⒎第11周,教务处输入排课信息,包括课程名称、学分、上课教师、上课地点、修读人数、修读专业,并通知教学部门核对排课信息。
六、附则
⒈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⒉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