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2-20浏览次数:1390

沪经贸大办﹝2017﹞101号

 

根据《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为促进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引导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积极向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推荐对象及条件

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学生),准备或正在办理出国手续的学生除外。

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在本科学习阶段无任何考试违纪及其他违纪处分记录。

⒊身心健康。

⒋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6分;语言类专业需通过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专业四级等级考试。

⒌符合所在学院或部门“推免生”遴选工作细则的其他条件。

⒍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前三学年必修课无补考记录且平均绩点达到3.00(保留两位小数)或在同专业同年级学生中排名前15%(不含辅修专业课程)。

⒎同等条件下,如在本科阶段曾获市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或在全国、市级各类竞赛中获奖者,可予优先考虑推荐。

⒏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在申请“推免生”资格时,除须满足上述1-5条之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⑴校运动队在役运动员,认真积极参加运动队训练,其专项运动技术有继续挖掘和发展潜能,能代表国家和上海市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并取得突出成绩。

⑵前三学年平均绩点达到2.30(保留两位小数)。

⑶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及运动队教练推荐。

学生有关说明材料、成绩证明材料和推荐材料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⒐退伍学生在申请“推免生”资格时,除须满足上述1-5条之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⑴在我校本科就读期间应征入伍,服役期满退役后未申请转专业。

⑵前三学年平均绩点达到2.30(保留两位小数)。

⑶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及武装部推荐。

学生有关说明材料、成绩证明和推荐材料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推荐名额

学校根据应届本科毕业班学生情况,确定各学院及各部门的推荐名额。

三、推荐办法

⒈学校成立以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校长为组长、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监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⒉教务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推免生”遴选的日常工作。

⒊各学院负责本学院“推免生”遴选的具体工作。各学院应当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同时制定具体遴选细则并及时向学生公布。遴选工作小组应吸纳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与,以发挥其民主决策和管理监督的职能。遴选工作小组的组成情况及遴选细则,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学院党政会议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运动员“推免生”的推荐工作由体育部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落实。退伍学生“推免生”的推荐工作由武装部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落实。

⒋各学院、体育部及武装部在遴选过程中须为每位学生评定出综合成绩总分,以综合成绩总分排名遴选出“推免生”候选人。综合成绩可由笔试、面试及平均绩点等构成,具体占比须在各部门遴选细则中公布。

四、推荐程序

⒈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8周前各学院及部门公布各自遴选细则,并接受学生报名。报名学生应填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

731日前,各学院及部门遴选工作小组完成本学院及部门“推免生”推荐工作,确定本学院及部门“推免生”候选人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将相关推荐材料报送教务处。

916日前,教务处将各学院及部门的推荐结果报“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将相关结果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监督与管理

⒈“推免生”工作的每个环节均应秉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进行。

⒉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工作人员若有直系亲属参加“推免生”选拔的,应主动回避。

⒊对“推免生”工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也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⒋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参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考试规定按考试作弊进行相应处理。

六、其他事项

⒈报考本校研究生的“推免生”接收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报考外校研究生的自行按照外校有关手续办理。

⒉拟被录取的“推免生”纳入国家统一的研究生招生计划,一旦确定不得提出放弃。

⒊对放弃“推免生”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生等评优活动。

⒋拟被录取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即取消其“推免生”入学资格:

⑴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者;

⑵因身心健康原因需要休学者;

⑶体检不合格者;

⑷有违纪、违法行为者。

七、附则

⒈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6月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