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管理的过程控制,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调停课原则
⒈教师调停课须有正当理由,并办理审批手续。
⒉未经批准,不得无故擅自停课、调课(含变更上课时间和地点)、缺课、减少课时、由他人代课,或停课、缺课后未补课。
二、调停课范围
⒈调课指正式上课后任课教师、授课时间、授课地点的调整。
⒉停课指正式上课后课程的暂停。
三、调停课申请适用情况
⒈因课程内容、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原因调整任课教师、授课时间或授课地点。
⒉教师参加重要会议或者学校安排的进修、调研或学习等活动。
⒊教师因身体状况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不能上课。
四、办理流程
⒈教师需提前一周办理调停课手续,填写《教师调停课申请表》(以下简称为《申请表》)。写明调停课事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停课时,申请教师还须提交补课方案,补足所停课时。
⒉教师所在教学部门分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⒊教务处审批同意,安排调课或补课教室,教学部门通知教师办理教室借用手续。
⒋教务处将调停课信息通知学生。
⒌因特殊情况办理当日调停课时,教学部门填写《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批后,由教学部门负责通知学生。
⒍学校按月对调停课情况汇总并通报。
⒎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缺课、减少课时、由他人代课,或停课、缺课后未补课的,按《本科教学事故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附则
⒈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⒉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