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请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1-08浏览次数:1612

为了保障教学秩序的有序开展,规范学生的请假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请假类型

学生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公假等三种。

⒈病假:指学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活动而请假。

⒉事假: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申请事假。事假特指因个人或者家庭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活动而请假。

⒊公假:指学生因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校内外重大活动而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活动而请假。

二、请假权限

⒈病假和事假

⑴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所在班级辅导员按照学校规定审批,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生效。

⑵请假超过一天,但在七天以内(含七天),由所在学院按照学校规定审批,经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生效。

⑶请假七天以上,由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加盖教务处公章后生效。

⑷请假超过六周(含六周)者,按休学处理。

⑸未经请假、请假逾期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课者,以缺课记。

⒉公假

公假请假由教务处审批,统一开具请假单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后生效。

三、请假申请程序

⒈病假

⑴请病假须事先申请;如遇突发病情不能事先申请者,须事后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

⑵学生请病假必须提供校医务室或区、县级(含)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

⑶学生填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请假单》,与相关证明一并提交辅导员,并由辅导员根据请假权限规定报学院直至教务处,签字、盖章。

⑷因病假不能参加期中考试者,须填写《教学相关事项申请表》,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学生所在学院及课程所属教学部门同意后,可不参加考试。

⒉事假

⑴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请事假。

⑵学生请事假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⑶学生填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请假单》,与家长信函或相关证明一并提交辅导员,并由辅导员根据请假权限规定报学院直至教务处,签字、盖章。

⑷期中考试期间不得请事假。

⒊公假

⑴活动组织单位至少提前一周向教务处提出请假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⑵教务处对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后统一开具请假名单。

⑶期中考试期间请公假,由活动组织单位汇总请假学生及相关课程信息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可不参加期中考试。

⑷公假请假信息由教务处统一汇总,并下发给相关教学部门及课程任课教师,作为学生综合成绩考评调整的依据。

⑸相关教学部门应根据集中授课公假请假情况为学生单独开设班级或安排相应课时量的辅导答疑。

四、销假及续假

⒈请假结束或期满,自动销假,学生无需办理销假手续。

⒉请假结束或期满,需要续假的学生,应当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五、附则

⒈本管理规定经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⒉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6月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