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贸大办【2020】97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等形式的海外交流活动管理,保证学校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结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及我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学生海外交流资助资金,包括一般学生海外交流资助资金和困难家庭学生海外交流助学金,旨在支持学生以各种学校认可的形式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企业或国际组织学习、交流、实习等,为我校学生提供具有多种国际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学习、实习机会,使更多在校学生能够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国际交往能力和竞争能力。
第三条资助资金的发放以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实施,以学校或获得学校授权的学校二级单位与海外高校、企业或国际组织签署的合作交流项目为基础,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资助对象,并实施资助的发放。
二、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海外交流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各类学生海外学习、实习等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
工作小组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等部门共同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学生海外项目申请、资助资金评审以及后期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本着支持鼓励、注重效益的原则,在制订年度预算时向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下拨一定金额的资助经费。
工作组在学校下拨预算资助经费前,上报前一年度海外学生交流资助情况,作为学校下拨新一年度经费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六条学生申请海外交流资助,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注册的普通全日制中国境内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
(二)参加的海外交流项目必须是与我校签有正式的交流与合作协议的;如为参加海外实习的,也可由学生个人与实习单位(组织)事先签署书面实习协议,并报学院批准,及报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备案;
(三)海外交流活动与本专业学习或培养跨文化交流能力,或促进中外人文交流具有密切关联性;
(四)海外交流形式如为课程学习,时间应在一学期(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修读完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海外交流形式如为实习,时间应在两个月以上,并取得相应学分或实习证明;
(五)参加海外学习项目的,一个学期需修满至少三门专业课程或转换后的学分达到我校6个学分以上,一个学年的需修满至少六门专业课程或转换后的学分达到我校12个学分以上;参加实习项目的需获得相关机构出具的实习合格的证明;
(六)在海外交流期间没有违反交流学校或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或相关协议,没有逾期不归的。
第七条 学生海外学习交流资助资金可以用于支付以下开支项目的部分费用:往返交通费用、海外生活以及住宿费、境外保险费等。
工作组根据年度预算拨款和每学期学生海外交流的实际情况,设定一个资助基准金额。以下情况,学生所获得的实际资助为:
(一)赴港澳台及亚洲其他地区交流的实际资助为资助基准金额的80%;
(二)赴非洲、南美洲地区交流的实际资助为基准资助金额的120%;
(三)学生一次性赴海外交流一学年的,实际资助为学生交流一学期基准资助金额的130%;
(四)学生通过海外交流,同时获得我校及海外合作院校同等学历文凭的,实际资助为基准资助金额的150%;
(五)获得学校特批的特殊或特色交流项目资助标准,按照学校批准的标准执行;
(六)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已明确资助标准的交流项目,按照上级要求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学校可根据资助资金的可用额度,每年从中拨出一定经费,或者在必要时追加一定经费,经工作小组审核、学校批准后,对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团队参加符合学校人才培养要求的特殊或特色或海外交流项目予以特别资助。
第九条参加由学校特批特殊或特色交流项目的学生可以在赴海外交流前申请提前支付该资助额度,经学校审核后提前发放
第十条海外交流资助(助学金资助除外)总额原则上每生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且该生在其同一学段(指本科或硕士阶段)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通过临时申请,获批延长海外交流期限的学生,只能在符合相关条件要求下,申请享受延长期限之前的项目的资助。已经获得其他形式资助且超过学校基本资助标准的,原则上不再给予学校海外交流资助。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申请程序:
(一)工作组每年3月、9月根据经费下拨情况发布申请资助通知;
(二)完成海外交流并申请资助的学生需填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海外交流资助基金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资助申请,并附海外学习/实习小结、相关学习成绩/实习证明、海外学习/实习时间证明以及海外学历证明。
(三)学院初审后报至工作组,经工作组审议并公示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资助经费发放方式
学生完成交流任务并按期回国的,在完成了第十一条的申请程序后,经工作组审核,发放资助资金。
三、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学生在海外交流期间,应自觉遵守接受院校或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向学校反馈有关信息,配合完成学校分配的任务。
第十四条学生完成海外交流任务后,应向学院和工作小组提交海外交流小结。并有义务配合工作组做好海外交流经历分享和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工作小组负责对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估。
四、海外交流助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目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海外交流予以特别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学生处提供基本信息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学校海外交流助学金。
(一)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为学校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生活节俭;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截止申请日期之前需曾获得校综合奖学金一等奖一次及以上;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二)资助条件及助学金金额
1、同一学年内,海外交流助学金与其他非海外交流类助学金可同时申请;
2、在校期间,学生最多只能享受一次海外交流助学金资助;
3、海外交流助学金仅资助学生参加本校组织的海外交流项目,且资助资格当学年有效,如学生当学年未能取得参加海外交流项目的资格,则其接受当学年助学金资助的资格取消;
4、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参加海外交流的费用由学校先行资助2万元,其余费用待学生回校后根据实际支出进行补足;
5、 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在海外交流学习期间如出现未完成修读课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学校将取消其获得助学金的资格,并追回已支付费用;
6、助学金可以支付学生为顺利完成交流学习所需支付的部分费用,主要包括来回机票、住宿膳食,境外公共交通、境外医疗保险、办理护照、签证费用等;助学金不可用于支付除基本生活、学习之外的个人消费等费用。助学金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万元。
(三)资助名额
每学年10名。
(四)申报与评审
1、海外交流助学金每年9月评审一次,评审在秋季海外交流生选拔前完成;
2、评审流程为:
(1)学生处下发海外交流助学金评审通知和推荐名额;
(2)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
(3)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按照推荐名额向学生处上报推荐学生;
(4)学生处组织对推荐学生进行评审,评审后确定拟录取学生。
(5)学生处对拟录取学生进行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拟录取学生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
五、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自动废止。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海外交流资助管理办法(暂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