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大办〔2019〕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示范校(培育)建设工作,加强“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和《上海高校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的原则,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可行、实施条件有保障的项目。
第三条 通过“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探索多样化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实事求是、严谨治学、力戒浮躁、严肃认真的科学作风和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和创新的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校园创新创业文化氛围,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高。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四条 项目类型分为三类: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1.创新训练项目: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1)探索并实施以问题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使学生通过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达到“转变学习方式、增强实践能力、培养创新思维”的目的。
(2)培养学生的问题确认与解决能力,包括: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设计完善研究方案,控制项目研究进程,拓展解决方案的应用范围等,增强系统性与综合性思维、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等能力。
(3)使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创新方法和技术手段,增强观察、收集、分析和解读数据的能力,增强文献检索、阅读写作、沟通交流和团队合作能力,训练口头、书面、电子和多媒体交流能力,强化表达和理解能力。
2.创业训练项目: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创业报告撰写等工作。
(1)团队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模拟真实企业运营过程,掌握创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创业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方法,达到“激发创业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提高创业能力”的目的。
(2)培养学生创业所需的领导力、敏锐的市场意识、务实踏实的作风,了解金融、财务、人事、市场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3)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注重个体与团队合作能力的提升,明确共同创业目标下的角色定位、分工与协同关系。
3.创业实践项目
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基于前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1)训练学生熟悉资金募集方式,增强组织运行能力、市场评估与预测能力,掌握商业谈判、科技开发与市场开拓的技巧、方法和手段,提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2)锻炼学生的务实作风、努力克服困难和积极承担责任的态度,增强心理承受力和处理风险与不确定性的能力,激发创业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
第五条 项目选题必须符合学生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立论依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具备实施条件,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
1.项目申请人是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善于思考,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基本素质和潜能的在校本科生。
2.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跨专业、跨年级联合申报。
3.申请人一次只能参加1个项目的申报,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七条指导教师
1.申请人联系的校内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科研经验。
2.指导教师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在项目指导过程中强化政治把关和思想把关的职责,严格做好对项目内容的审核工作。
3.每位教师至多指导2个项目。教师应指导学生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文献,设计方案,分析论证,增强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申报流程
1.项目申报工作一般于每年1月份启动。
2.学生填写《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申请表》并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
3.各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后报教务处。
4.学校评审。
(1)教务处和宣传部对项目内容进行审核,对存在错误观点、错误言论的项目不予进入专家组评审。
(2)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和项目等级。
(3)项目等级分为:“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市创项目),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4)专家组评审结果在校园网公示5天。
(5)公示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6)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发布项目立项通知。
(7)学校将“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市创项目)报市教委。
(8)学校从“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市创项目)中遴选推荐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
第九条 评审标准
1.选题的目的、意义和建设思路明确,项目内容具有一定的特色或创新之处。
2.实施方案具有实现的可行性,有可量化、可考核的预期成果或预期目标。
3.人员、设备和经费等条件能够保证项目完成。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中期检查
1.学校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或研究进展情况、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以及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等。
2.对建设情况进展不力的项目,要求学生整改,必要时暂停使用建设经费直至终止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
1.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实施项目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变更。
2.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不能履行指导任务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变更。
3.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确因按原计划实施存在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变更。
4.结题时间延期。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于每年11月份完成建设任务,因故需要延期至下一年度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对延期项目,在下一年度不再给予建设经费资助。
5.项目终止。项目团队无法完成计划的建设任务时,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终止项目。
第十二条 学生发表论文或相关建设成果时,须标注:本项目受“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
第四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程序
1.结题验收时间。项目结题验收工作一般于立项当年度的10月份启动。
2.验收材料提交。学生填写并提交《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表》、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项目成果实物及相应的说明书、图纸等,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
(1)创新训练项目(市创项目)须发表1篇学术论文,撰写1份研究报告,全面阐述项目实施情况及成果。创新训练项目(校级)须完成1篇学术论文。学术论文必须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创业训练项目或创业实践项目需撰写1份创业报告,分析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投入产出和成本效益分析;创业实践项目需达到一定经营规模且能够实现可持续的实体运营。
(3)成果展板。学生须制作1块展示项目建设成效的展板,内容包括:团队简介、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主要建设成果等。
(4)学生提交的文字材料应有指导教师和学院签署的审阅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组验收评审。学校组织专家对结题验收材料进行评审,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整改后通过、不通过。
第十五条 教务处在结题验收后做好项目成果汇总和展示工作。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
1.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学生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创业学分。
2.对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由学生第一作者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作为该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经费资助
1.学校对批准立项的项目给予建设经费资助。
(1)“上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市创项目)的经费资助额度为:创新训练项目资助金额3,000元—10,000元/项;创业训练项目3,000元—10,000元/项;创业实践项目10,000元—20,000元/项。
(2)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经费资助额度为:3,000元/项。
2.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设备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印刷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邮寄费、培训费、数据采集费以及学生劳务费等。
3.学生劳务费占建设经费总额的比例为49%,分两批下达:第一批在项目立项时下达29%,第二批在项目按时通过验收后下达20%。对延期项目,不予下达第二批劳务费。
第十八条 建设经费使用
1.项目立项后,学校将项目建设启动经费以学生劳务费(建设经费的29%)的方式发放给项目负责人。
2.项目建设期(当年度)内,建设经费总额的51%由项目成员通过发票报销的方式列支。
3.项目在当年度通过结题验收后,学校将第二批学生劳务费(建设经费的20%)发放给项目负责人。对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不通过”的项目不予发放。
4.发放学生劳务费时,由教务处制单报财务处,将经费拨入项目负责人的学费卡。
5.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学校的财务规定执行。学生报销建设经费时,报销单须由指导教师签字,经教务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6.项目建设经费专款专用,只限立项当年度使用。
7.指导教师不得使用项目建设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