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级、2017级、2018级辅修学生:
根据2019年7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第十四条规定,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为平稳过渡,规定同时设置了三年过渡期。
结合上述文件精神,我校制订的《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沪经贸大办〔2020〕54号)、《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沪经贸大办〔2020〕55号)规定,三年过渡期结束后(即2022年9月起),辅修学士学位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故2016级、2017级、2018级学生请务必于2022年7月前修满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并达到辅修学士学位的要求,否则将无法获得单独的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请互相转告,特此通知。
教务处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