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陈豪发布时间:2022-09-30浏览次数:13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发挥学校教育资源优势,加强和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保证学校非学历教育有序规范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是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非学历教育资格认定、程序审批、质量监控、证书制作与审核、办学督查、奖励与违规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办学资质

第五条 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各校内二级单位,必须是具备教学功能与管理能力的学院。各职能处室和不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不得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

第六条 各校内二级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须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由该校内二级单位领导专人负责,并报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各校内二级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须提交《非学历教育办班申报表》并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办班名称、办班单位、办班起始时间、办班负责人和联系人、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举办地点、项目预算、教学计划、招生简章、办班协议等。项目经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办班项目实行一班一报,同一项目多期开班的,每期均应根据本章流程进行报批。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九条各校内二级单位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条 各校内二级单位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必须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办学协议应当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会签审核后方可签订,并报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涉及国(境)外事务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应当由外事处审核会签,再报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五章 招生宣传

第十二条 各校内二级单位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

第十三条 各校内二级单位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广告宣传及网站推广内容应提交至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备案存档后方可发布。招生简章、广告宣传及网站推广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发布含糊、虚假信息,不得有不实承诺。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联系人。

第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必要时需经过专家论证,以确保教学质量。应严格按申报材料上报的教学计划执行,若有较大变动,应根据本办法第三章项目申报流程再次向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申请审批。

第十七条 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的各校内二级单位应当 做好项目师资审核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的各校内二级单位应当通过调查问卷、学员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学员关于教学、师资、培训内容等方面的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对各非学历教育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管理、教学计划实施、教学质量、考核情况、考场纪律、收费标准、师资情况、归档工作等。

第二十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结束后两周内,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各校内二级单位应当向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小结。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结束后,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各校内二级单位应当及时完成项目档案归档工作,归档内容包括:办班报审表、教学计划、招生简章、经费预算表、经费结算表、学员名册、学员成绩、证书签收单、项目小结等。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的结业证书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并按统一编码制进行编号。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的各校内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进行收费管理,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预决算管理。各类人员经费涉及本校在编在岗人员的需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盘,经人事处核定批准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四条 办班单位要按标准收费,据实开具发票。学员退学按规定合理退费,确保学校和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校内二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自查,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对非学历教育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如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成效优秀的校内二级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规办学、质量较差的,给予书面警告,直至取消该非学历教育项目;对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个人或校内二级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非学历教育,一经查实,除责令停办并上缴全部所得外,还依法依规将追究个人或校内二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