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有效地调配和使用教室资源,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开展各类教学科研活动和学生素质教育活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借用原则
⒈优先满足授课、考试和讲座等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乐器、舞蹈、影音类活动,以免影响学生上课和自修。
⒉遇特殊情况,教务处有权对已借用教室做出合理的调整。
⒊借用人须保证教室使用后内部设施完好无损,课桌椅按上课要求摆放整齐,室内清洁卫生。
二、借用要求
⒈借用教室须凭《教室(设备)借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联)至少提前1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⒉借用人填写《申请表》,需明确教室用途、使用人数和设备要求等信息,由借用人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签署意见责任人如下:
借用人 | 所在部门签署意见责任人 |
学院学生组织或个人 | 所在学院副书记 |
校级学生社团、组织 | 团委负责人 |
教师 | 所在教学部门副院长 |
其他部门教职工 | 所在部门负责人 |
如所借教室用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时,借用人须同时提交经相关部门签署审批意见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
⒊教务处安排教室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
⒋借用人将《申请表》第二联交至后勤管理中心(学思楼D101室)。
⒌借用人将《申请表》第三联交至教辅中心(学思楼A102室)。
⒍如借用情况发生变动,由借用人到教务处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
三、附则
⒈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⒉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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